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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须知

  上海市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上海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 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上海汽车出租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 租赁费用,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 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 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 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 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机场接送,上海商务租车等特色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 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 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 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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