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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出新规
2013-12-26

与“无责不赔”一样,我国车险另一大霸王条款是高保低赔。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去年9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随后的10月底,中国保险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示范条款》),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行业工作组提供的修订说明,新条款中“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了。专家同时指出,既然承认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违法规定是霸王条款,那么,即便《示范条款》没有正式出台,过渡期内霸王条款也应该先停止使用。
     车损险,保的是车辆损失,和责任是没有关系的。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采取先区分责任再赔付的违法方式处理的。在江苏南京多年来已经审理了大量这一类案件。结果都是判决车损险“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保险专家、中国精算师考试中心负责人杨波表示,如果我们把整个中国的车险市场作为一个大的市场、整体市场来看,不管是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还是公司,都是主体,这样来看的话,它应该是从传统的供给角度出发,转变成从消费者需求角度出发,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目前正在修改的《示范条款》中*为引人注目的,正是废除了这一霸王条款。车损险是一种物质保险,理论上说,只要投了足额车损险,车损险项下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但目前执行的车损险条款,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示范条款》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消费者有望据此得到合法保障。
     专家强调,“无责不赔”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示范条款》在这一点上回归了法治。
     某大型保险公司前核保核赔部负责人潘浩介绍,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中,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涉水险,也能获得发动机进水的赔付。比如在2008年上海,一位消费者在暴雨中行驶时,由于道路积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赔,但是法院认为,消费者发动机进水的主要原因是暴雨所导致的,而暴雨是车险条款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
记者首先查阅了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现行车险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接着记者又仔细阅读了《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示范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等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
  此前,比如一辆2006年购置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交保费时虽然是按照20万元购车价来计算,但根据保险公司0.9%的月折旧率,5年下来即便车辆全损,车主获赔金额也只有9.2万元。
    而类似这样的“高保低赔”将得到改观,新规中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就是说,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参考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汽车保险业界的专家都认为,这次中国保险协会对外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确实解决了一些保险行业存在的痼疾,比如说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以及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进步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对于维护广大车主权益也会有切实的帮助。但是也有专家指出,在《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有些条款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近些年来,涉水争议是车损险中常见的争议之一,专家认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条款含糊其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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