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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市场伪造证件实施汽车租赁诈骗
2013-08-12

租车公司从2006年9月1日至10月22日,近两个月时间内,犯罪嫌疑人马某采用伪造他人汽车手续,从不同租赁公司租赁4辆价值45万余元的汽车,进行抵押借款。2007年10月10日,金凤区法院以马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另一嫌疑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9月16日,马某由马某某(在逃)作为担保人,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安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得一辆轿车,并以该车作抵押向杨某借款3.6万元。

  当年9月18日,马某又从瑞林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轿车。随后,马某伙同王某为该车伪造了机动车辆登记证,并伪造了车主的身份证,指使王某等人到金凤区金鼎寄卖行,以该车作抵押骗取寄卖行业主5.58万元。

  此后,马某分别在当年9月28日、10月22日,再次以他人名义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州商贸有限公司、金凤区追风族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两辆轿车作抵押,分别骗取永宁县两位农民3.6万元、6.3万元。

  当年11月14日,马某又骗取一朋友8万元。

  案发后,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马某诈骗租赁的4辆汽车总价值45万余元。案件侦破后,4辆被骗汽车均发还汽车租赁公司。

  2007年10月10日,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马某及王某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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